關于私刻公章與盜蓋公章的問題
時間:2017-06-14 來源:正大鵬安建設項目管理有限公司 點擊:次
關于私刻公章與盜蓋公章的問題
如果有自首情節被司法機關認定,可以減輕處罰但不能免除處罰。但是這個案子情節較輕,后果不是很嚴重,和公安搞好私人關系可以免予立案。只要被掛靠的公司不起訴就沒事的。
以下是有關司法解釋:
刑法第五章侵犯財產罪部分的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這是法律關于詐騙罪的規定。
1997年刑法新增設了合同詐騙罪。這是因為在過去的司法實踐中,對于利用經濟合同進行詐騙的,是按照詐騙罪定罪處罰的。鑒于這類犯罪比較嚴重,又不同于普通的詐騙罪,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一)以虛構的單位或者冒用他人名義簽訂合同的;(二)以偽造、變造、作廢的票據或者其他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的;(三)沒有實際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額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誘騙對方當事人繼續簽訂和履行合同的;(四)收受對方當事人給付的貨物、貨款、預付款或者擔保財產后逃匿的;(五)以其他方法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的。第二百三十一條規定,單位犯本節第二百二十一條至第二百三十條規定之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本節各該條的規定處罰。這兩條規定在刑法第三章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中的第八節擾亂市場秩序罪部分。為了具體執法操作,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規定(2001年4月18日)六十九、合同詐騙案(刑法第224條)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追訴:1、個人詐騙公私財物,數額在五千元至二萬元以上的;2、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以單位名義實施詐騙,詐騙所得歸單位所有的,數額在五萬至二十萬元以上的。
按照刑法266條的規定,一般的詐騙罪處以3年以下有期徒刑,數額巨大的詐騙罪處以3年至10年的有期徒刑,數額特別巨大的詐騙罪則會處以10年以上的有期徒刑。按照以前適用于全國范圍內的衡量標準,3萬元以上的詐騙就能夠算數額巨大這一檔,20萬以上就算是數額特別巨大的詐騙罪。當然,這可能還會涉及到由哪個地區的司法機關來最終裁決,因為地區不同,可能對金額的認定會有一些差異。
關于私刻公章與盜蓋公章的問題
行為人私刻公章是指非單位工作人員或本單位工作人員在該單位不知情的情況下,盜用該單位的名稱刻制公章進行犯罪活動的行為。一般情況下,單位對行為人私刻公章進行犯罪活動的事實處于不明知的狀態。而行為人盜蓋單位公章,是指行為人(包括本單位工作人員和非單位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之便或其他秘密手段盜蓋單位公章對外從事一定的活動進行經濟犯罪的行為。兩種行為之間的區別是明顯的,私刻公章行為的本身即已構成犯罪。行為人私刻公章直接侵害的是被私刻公章單位的名稱權及國家對印章刻制的管理,而僅實施盜蓋公章的行為而不實施其他犯罪的,不一定是犯罪,行為人盜蓋公章直接侵害的是被盜蓋公章單位對公章的管理和使用權。行為人的犯罪行為給受害人造成的損害結果與單位之間有無關聯性是區分私刻和盜蓋單位公章犯罪的重要標準。
1 、私刻公章情況下單位的過錯問題
在私刻公章的情況下,由于被私刻公章的單位對私刻的行為并不知情,私刻公章的犯罪行為與單位之間沒有任何關聯性。且犯罪行為所造成的損害結果與單位之間也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關系,因此,一般情況下,單位不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但是,在另外一種情況下,如果單位對行為人持有私自刻制的本單位名稱的印單并使用印章進行經濟犯罪活動的事實已經明知,但因出于對本單位聲譽、效益或其他方面的考慮,對行為人私刻公章進行犯罪活動不采取任何司法救濟措施予以制止,對行為人持有公章并實施犯罪持放任態度,致使行為人再次使用私刻公章實施經濟犯罪活動,并給善意第三人造成經濟損失,此時,被私刻公章的單位在主觀上已明顯存在過錯。在這種情況下,給善意第三人造成的損失,首先應由行為人承擔賠償責任,不足部分,由被私刻公章的單位承擔補充賠償責任。
2 、盜蓋公章情況下單位的過錯問題
盜蓋單位公章通常有兩種情形:一是行為人利用單位對公章管理的疏漏或者利用自己曾經管理和使用過公章的機會盜蓋單位公章;二是行為人利用犯罪手段(如盜竊)盜蓋單位公章?!度舾梢幎ā返谖鍡l對盜用公章簽訂經濟合同進行經濟犯罪的行為,不認為單位有過錯,做了一般不承擔民事責任的原則性規定。但在行為人盜用單位公章進行犯罪的情況下,若單位對善意第三人所遭受的損失持漠視態度,不論其有無過錯,均認定單位不存在過錯,使其完全免責,顯然不符合過錯原則和公平原則。因此,在司法實踐中,若能確認被盜蓋公章的單位是因對公章管理的重大失誤致使行為人盜蓋公章進行犯罪活動并造成重大經濟損失的,就應當認定被盜蓋公章的單位存在過錯,可以判令其承擔補充賠償責任。即根據“輕微過失免責,重大過失賠償”的原則進行處理,這樣更能體現公平與正義的司法理念。
3 、關于防止私刻和盜蓋公章的措施
( 1 )關于防止私刻公章的措施,提出如下建議:
①提高公章的制作技術含量,制止私刻或偽造,可以采用類似人民幣的防偽技術,使私刻十分不易。
②嚴格控制監督公章制作單位的數量和技術設備數量,從源頭上杜絕私刻行為。
③加大打擊私刻公章的力度,定罪、量刑方面從重從嚴處罰,建議對私刻公章進行犯罪實行數罪并罰。
④使用“蓋章 + 簽字”的方法雙重防范措施,防止私刻犯罪行為的得逞,借鑒外國的做法,在經濟交往中不但要求蓋上單位公章,而且要求代表人簽字,否則引起的風險由交易雙方分擔。
⑤利用新技術發明“文字條碼章”,把單位的條形密碼加上去,因為單位的條形碼一般情況下不容易被仿造。
⑥加大交易過程中的審查義務,利用現代信息手段,實施簽章前的確認、核實程序。
⑦健全法制,降低法人準入門檻。因為有些犯罪行為正是利用法人(單位)的資格而達到非法目的的。
⑧完善法律體系,建立誠實信用的法律監督與懲罰機制。
⑨加大宣傳教育力度,提高公民個人和全社會的法律意識。
( 2 )關于防止盜蓋公章的措施,提出如下建議:
①加大對公章的保管力度和防盜蓋措施,必要時可以像財務保管現金一樣將印章放入保險柜中。
②嚴格公章的使用申請,建立審批和使用人簽字確認的一整套登記備案制度和制約機制
③嚴格使用后收回工作制度和應收未收的公示告知制度,對于廢棄不用的公章和到使用期的公章要及時收回和采取公示告知方法告知有關當事人。
④加大對方當事人的審查義務,及時提醒對方注意識別防范。
⑤在刑法分則中確立“盜蓋公章”是犯罪行為,并制定一套處罰制度。
⑥加大過錯方的賠償責任。
⑦加大對過錯行為人的追償責任。
⑧完善法制,建立誠實信用的法律監督機制和過錯責任的賠償機制。
⑨運用多種手段,加大宣傳教育的力度,提高公民個人和全社會的法律意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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