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進一步完善財務管理的通知
時間:2016-07-04 來源:正大鵬安建設項目管理有限公司 點擊:次
司屬各單位及各經濟責任合作人:
為了充分保證各方利益,體現風險與收益對等,結合以往經驗和其他多數企業的做法,對我們的財務收支工作做如下完善,望遵照執行。
1、公司的各項收入必須進入合同中的賬號,付現金的應由財務人員統一收取,如其他人員代收的應及時存入公司指定的專用賬號或交財務人員;所有非財務人員無權把收取的款項轉交或支付他人,也無權截留在自己處24小時以上,如情況特殊必須由個人保管超過24小時的應得到企業負責人批準,無論任何原因不得超過72小時。為了減少審批及匯總的工作量,工作總結延遲交的(法定節假日的上交日期對應延遲法定節假日天數)或提成補助等明顯計算錯誤的將延遲發放該部分提成補助,如遲交的工作總結無法判斷出勤的薪酬延遲發放。
2、收支兩條線,收入與支出不得攪渾;待支出的堅持專款專用,批準的款項用途需要改變的必須按崗位職責獲得對應級別負責人的重新批準;留有崗位備用金的人員應保證隨時有足夠的備用金可以用于臨時開支,如較長時間不在崗時(如5天以上)應將備用金交財務人員臨時保管。
3、配置有保險柜的人員應妥善保管好自己的密碼和鑰匙,對于自己保管的重要物品應及時存入,密碼必須告訴他人的返回后應立即更改,對于發生遺失的自行承擔責任和損失;工作必需增配保險柜的可申請配置。
4、除自營和直屬項目部(如招標三部)以外的項目,應在成果文件蓋章或出具收據或開發票前支付對應的配合費和代扣的稅款。如數額較大在5萬及以上的且款項進入公司帳戶的,經濟責任合作人支付存在困難的經負責人同意后書寫欠條可以暫欠配合費,代扣的稅款不能欠必須在開發票前付清;款項不進入公司帳戶的應在事前支付清對應的配合費和代扣的稅款以及交齊必須留公司存檔的資料。無論項目是否實施完結,凡是開發票或收據的均應繳納對應的配合費和代扣的稅款。款項到賬需要支付的,應按規定把必須留公司存檔的資料交齊后再予以支付。依據稅務規定對于開出的發票需要更改的或款項無法收回需要核銷的,應在30日內核銷或更改并收取工本費,如超期無法更改或核銷,配合費和代扣的稅款無法退回。客戶考察接待等情況發生支出的將視情況收取成本開支。
以上規定自2013年3月1日起試行。
2013-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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