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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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管理辦法
(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我市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和有形交易市場,保護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招標投標活動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陜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辦法》等法律、法規,按照統一交易市場、統一管理制度、統一信息平臺、統一誠信體系、統一電子監察的指導思想,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的工程建設項目(包括新建、改建、擴建)是指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園林綠化工程、水利工程、公路工程、城市軌道交通工程等;工程建設項目內容包括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服務和設備、材料采購等。
第三條 市發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指導、協調全市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工作;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園林綠化工程和城市軌道交通工程等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的監督管理;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公路工程招標投標活動的監督管理;市水利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水利工程招標投標活動的監督管理。
第四條 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委托西安市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管理辦公室,依法對全市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園林綠化工程和城市軌道交通工程等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實施監督管理。
西安建設工程交易中心(以下簡稱交易中心)是全市統一設立的工程建設交易服務機構。西安建設工程信息中心(以下簡稱信息中心)是全市統一設立的工程建設信息管理機構。交易中心和信息中心合署運行,統一管理。
交易中心(信息中心)負責收集和發布工程建設信息,公布有關政策法規,管理評標專家庫和預選承包商名錄庫,制定統一的招標投標交易管理制度,建立統一的誠信評價體系,管理維護工程交易信息系統和電子監察系統,保存招標投標過程的相關資料。
第五條 實行預選承包商制度,建立全市統一的預選承包商名錄庫。預選承包商名錄是指政府對工程建設項目的承包單位在定期、集中、規范的綜合性資格審查的基礎上,優選出一批可以供招標人優先選擇的企業名單;對其實行準入和清出制度,實施動態管理。
第六條 政府投資的工程建設項目實行預選承包商制度,其投標人或承包人應當從預選承包商名錄庫中選擇確定。西安市政府投資工程建設項目預選承包商名錄的管理規定另行制定。
第七條 建立統一的評標專家庫、工程建設項目信息庫、工程建設相關企業和人員信用檔案。
第八條 必須招標的工程建設項目和工程建設項目專業分包及勞務分包的招標投標活動應當在交易中心進行。
第二章 招 標
第九條 符合《工程建設項目招標范圍和規模標準規定》《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招標投標辦法》《工程建設項目勘察設計招標投標辦法》《工程建設項目貨物招標投標辦法》《陜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辦法》規定的招標范圍和標準的工程建設項目,必須進行招標。
第十條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工程建設項目,按照審批權限,招標人應當將招標實施方案報項目審批部門核準。
第十一條 招標分為公開招標和邀請招標。
使用國有資金的工程建設項目及本市納入公開招標的工程建設項目,應當公開招標。其它工程建設項目或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項目可以邀請招標。
第十二條 招標組織形式分為自行招標和委托招標。
招標人自行組織招標的,應當具有以下條件:具有項目法人資格或者法人資格;有從事同類工程招標的經驗;有與招標項目規模和復雜程度相適應的工程技術、概預算、財務和工程管理等方面的專業技術力量,即招標人應當具有3名以上本單位的中級以上職稱的工程技術經濟人員,并熟悉和掌握招標投標有關法規,并且至少包括1名在本單位注冊的造價工程師。
招標人不具備自行招標能力的,應當委托招標代理機構組織招標。政府投資項目招標代理機構的選擇,應當通過招標的方式或者從預選名錄庫中抽取。
第十三條 招標項目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招標人須依法成立;
(二)項目應當履行審批手續的已經獲得批準;
(三)招標實施方案已經核準;
(四)具有相應資金或資金來源已經落實;
(五)具有招標所需的設計圖紙及技術資料;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四條 符合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但不適宜公開招標的下列項目,經市政府同意后可以不進行招標或在預選承包商名錄庫中隨機確定,并報市級行政監察部門備案。
(一)涉及國家安全、國家機密的;
(二)搶險救災的;
(三)政府應急性工程;
(四)利用扶貧資金實行以工代賑;
(五)建設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等,采用特定專利或者專有技術的;
(六)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
第十五條 工程建設項目投資估算價在《陜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辦法》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規定標準以下的政府投資項目,應當從預選承包商名錄庫中隨機確定,并報行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六條 公開招標的工程建設項目,招標公告應在西安建設工程信息網和省發改委指定媒體(《陜西日報》《陜西信息報》《陜西工人報》《三秦都市報》和《陜西省政府公眾信息網--陜西采購與招標》)同時發布。公告發布到截止報名時間不得少于5個工作日。
第十七條 招標人應當按照招標工程建設項目所需的最低資質條件設置投標人資格條件,投標人資格條件應當清晰明確。
第十八條 招標人根據招標工程建設項目的特點和需要,采用示范文本編制招標公告、資格審查文件和招標文件,并在行政主管部門進行備案。
招標人通過西安建設工程信息網發出招標文件。
招標文件發出后招標人不得擅自終止招標。
第十九條 公開招標的工程建設項目可以采取資格預審或資格后審。政府投資的工程建設項目必須實行資格后審。資格預審、資格后審應當在交易中心進行。
招標人應當組織由專家組成的資格審查委員會進行資格審查,資格審查結果應在西安建設工程信息網上公布。
第二十條 工程建設項目造價文件應當根據各行業的計價依據和造價管理規定編制。
第二十一條 招標人可以自行編制或委托有資質的造價咨詢單位編制招標項目的控制價。
招標人自行編制控制價的,應當符合國家、省、市有關規定。
招標控制價應當報行業造價管理部門備案。
第二十二條 招標人應當根據工程建設項目需要合理劃分標段、確定工期,并在招標公告和招標文件中載明。招標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標段或工期限制排斥潛在投標人。
第二十三條 招標人應當合理設定投標人編制投標文件所需要的時間;但是,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工程建設項目,自招標文件開始發出之日起至投標人提交投標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二十日。
第三章 投 標
第二十四條 工程建設項目投標應當在交易中心或西安建設工程信息網上報名。
第二十五條 招標人的任何不具獨立法人資格的附屬機構(單位),或者其他為招標工程建設項目的前期準備或者監理工作提供設計、咨詢服務的任何法人及其任何附屬機構(單位),都不得參加該招標工程建設項目的投標。
第二十六條 投標保證金由交易中心代收代退。投標人在購買招標文件前通過基本賬戶以轉賬形式繳納。招標結束后以轉賬形式退到投標人基本賬戶。
投標保證金按各行業規定的比例或數額收取。
第二十七條 投標人在招標文件要求提交投標文件的截止時間前,可以補充、修改、替代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標文件,并書面通知招標人。補充、修改的內容為投標文件的組成部分。
投標人在提交投標文件截止時間后,不得補充、修改、替代或者撤回其投標文件。投標人撤回投標文件的,其投標保證金將不予退還。
第二十八條 兩個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組成一個聯合體,以一個投標人的身份共同投標。
聯合體各方不得單獨或參加其他聯合體在同一工程建設項目中投標。
第二十九條 投標人提交的內容相同、加蓋電子印章的投標文件電子版和文字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十條 提交有效投標文件的投標人少于三個或者開標后經評標委員會評審合格的投標人少于三個,招標人應當依法重新招標。
重新招標再次失敗的政府投資工程建設項目,經市政府同意后,在預選承包商名錄庫中隨機確定;其他項目經原審批部門批準后可改變招標方式或不再招標。
第四章 評標方法與開標、評標、定標
第三十一條 工程建設項目招標實行下列評標定標辦法,招標人可自主選擇其中一種。
(一)綜合評估法:投標人的投標應當滿足招標文件中規定的各項綜合評價標準。招標人應當根據工程的技術要求和施工難度,合理設置商務標、技術標、信譽標的分值權重。
(二)合理低價法:各投標人在滿足招標文件實質性要求的前提下,低于上限控制價的投標報價為有效報價,有效報價中最低報價與次低報價相比較,不超過一定合理范圍時,選擇最低報價為中標候選人。
(三)經評審的最低投標價法:投標人的投標應當能夠滿足招標文件的實質性要求,并且經評審的投標報價最低,但是投標報價低于成本的除外。
(四)先評后抽法:評標委員會按照招標文件規定的評審辦法對各投標文件進行評審,推薦若干名(具體數量在招標文件中明確)合格的投標人,通過隨機抽簽方式確定中標人。
(五)抽簽法:招標人提供的合理造價,經造價管理部門審核備案后進行公布,在符合資質條件的投標人中通過隨機抽簽方式確定中標人。
具體評標、定標方法在招標文件示范文本中規定。
第三十二條 工程建設項目勘察、設計、監理等工程服務招標可采用綜合評估法、先評后抽法、抽簽法等方法。
監理招標采用綜合評估法的,評標細則應著重體現對項目總監和項目管理機構的擇優。
具體評標、定標方法在招標文件示范文本中規定。
第三十三條 開標由招標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標代理機構主持,邀請所有投標人參加。
開標應當在招標文件確定的提交投標文件截止時間的同一時間公開進行。
第三十四條 開標時對有技術標的投標文件應當先開啟技術標,待技術標評審結果公布后再開啟商務標。資格后審的項目開標時先開啟資格審查標。
第三十五條 實行公開招標的政府投資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人不得委派代表參加評標委員會。實行邀請招標的,招標人可以委派不超過評標委員會成員總數三分之一的代表參加評標。
第三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評標委員會成員:
(一)投標人或投標人主要負責人的親屬;
(二)項目主管部門或行政監督部門人員;
(三)與招標人和投標人有經濟利益關系的;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七條 評標委員會成員由招標人在交易中心評標專家庫中隨機抽取,經濟類專家不得少于評標委員會成員總數的三分之一。
第三十八條 評標委員會應當按照招標文件及有關規定獨立評標。評標中發現有違法或者其他不良行為,評標委員會應當做出結論并報監督管理部門。
在評標過程中,不得改變招標文件中規定的評標標準、方法和中標條件。
第三十九條 投標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標人不予受理:
(一)逾期送達的或者未送達指定地點的;
(二)未按招標文件要求密封的。
第四十條 投標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認定為廢標:
(一)未加蓋投標人公章及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權的代理人簽字或蓋章的;
(二)未按招標文件規定的格式填寫,或者關鍵內容不全或關鍵字跡模糊、無法辨認的;
(三)投標人遞交兩份或多份內容不同的投標文件,或在一份投標文件中對同一招標項目有兩個或多個報價的;
(四)投標人名稱或組織結構與備案不一致的;
(五)未按招標文件要求提交投標保證金的;
(六)聯合體投標未附聯合體各方共同投標協議的;
(七)投標文件的電子版和文字版的內容不一致的;
(八)法律、法規及行業有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一條 投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認定為串通投標行為:
(一)不同投標人的投標文件錯漏之處一致的;
(二)不同投標人的投標報價或者報價組成異常一致或者呈規律性變化的;
(三)不同投標人的投標文件是由同一單位或者同一個人編制的;
(四)不同投標人的投標文件載明的項目管理機構成員出現同一人的;
(五)不同投標人的投標文件相互混裝的;
(六)不同投標人的投標文件是由同一臺電腦編制或者同一臺附屬設備打印的;
(七)不同投標人委托同一人投標的;
(八)不同投標人使用同一投標人的基本帳戶轉帳提交投標保證金的;
(九)不同投標人聘請同一人為其投標提供技術或者經濟咨詢服務的(招標工程本身要求采用專有技術的除外)。
第四十二條 評標委員會可以書面方式要求投標人對投標文件中含義不明確、同類問題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顯文字和計算錯誤的內容作必要的澄清、說明或補正。評標委員會不得向投標人提出帶有暗示性或誘導性的問題,或向投標人明示投標文件中的遺漏和錯誤。
第四十三條 評標委員會完成評標后,應當向招標人提出由全體成員簽字的書面評標報告。招標人應當對評標結果按各行業規定的時間進行公示。
第四十四條 評標委員會推薦的中標候選人應當限定在一至三人,并標明排列順序。招標人應當接受評標委員會推薦的中標候選人,不得在評標委員會推薦的中標候選人之外確定中標人。
第四十五條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人應當確定排名第一的中標候選人為中標人。排名第一的中標候選人因不可抗力放棄中標,或者未能在招標文件規定的期限內提交履約擔保的,招標人可以確定排名第二的中標候選人為中標人。排名第二的中標候選人因前款規定的同樣原因不能履約的,招標人可以確定排名第三的中標候選人為中標人。
第四十六條 招標人不得向中標候選人提出壓低報價、增加工作量、縮短工期或其他違背招標文件的要求,并不得以此作為發出中標通知書和簽訂合同的條件。
第四十七條 中標通知書由招標人發出,中標通知書對招標人和中標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標通知書發出后,招標人改變中標結果的,或者中標人無故放棄中標項目的,應當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第四十八條 招標人和中標人應當自中標通知書發出之日起三十日內,按照招標文件和中標人的投標文件訂立書面合同。招標人和中標人不得再行訂立背離合同實質性內容的其他協議。
招標文件要求中標人提交履約保函或者其他形式履約擔保的,中標人應當提交;拒絕提交的,視為放棄中標項目。招標人要求中標人提供履約保函或其他形式履約擔保的,招標人應當同時向中標人提供工程款支付擔保。
招標人不得擅自提高履約擔保金額,不得強制要求中標人墊付中標項目建設資金。
第四十九條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人應當在發出中標通知書之前,向行政監督部門提交招標投標情況的書面報告。
書面報告應包括下列內容:
(一)招標范圍;
(二)招標方式和發布招標公告的媒介;
(三)招標文件中投標人須知、技術條款、評標標準和方法、合同主要條款等內容;
(四)評標委員會的組成和評標報告;
(五)評標結果;
(六)在交易中心交易的有關證明。
第五十條 中標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履行義務,完成中標項目。中標人不得向他人轉讓中標項目,也不得將中標項目肢解后分別向他人轉讓。
第五十一條 評標工作結束后的五個工作日內,足額退還未中標人投標保證金;在招標人與中標人簽訂合同后五個工作日內,足額退還中標人投標保證金。
第五章 信用管理
第五十二條 建立誠信激勵和失信懲戒制度。招標人、投標人、招標代理機構、造價咨詢單位及其執業人員、評標專家應當在交易中心進行備案,實施信用管理,建立統一的信息管理系統。
第五十三條 招標投標監督管理部門會同工程建設管理部門、質量安全監督機構,建立管理評價和履約評價制度。對投標人的工程質量、安全生產、文明施工、工程進度、工程變更等管理水平及履約能力、誠信狀況、市場占有率、工程獲獎情況、不良行為記錄情況、建設工程新技術(節能、節水、節地、節材與綠色環保技術)應用等情況,通過綜合評分或排名的方式實施評價。
第五十四條 中標人不得擅自更換建造師(項目總監),中標人在投標文件中承諾的項目部主要成員應當作為合同組成部分,必須在合同履行過程中落實到位。中標人未按投標文件履行承諾的,招標投標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對中標人和建造師(項目總監)的不良行為在信用檔案中記錄。
建造師(項目總監)有以下情形之一需要變更的,應當經招標人同意,并報招標投標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一)死亡;
(二)因長期疾病、長期出國、長期學習、職務變動、辭職或調離原工作企業不能履行職責;
(三)因違法被責令停止執業;
(四)因涉嫌犯罪或犯罪被羈押或判刑;
(五)其他法定的原因。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五十五條 招標投標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按有關規定對招標控制價備案公布的實施情況進行監督管理。工程造價管理機構應當加強對招標控制價的監督管理,并對招標控制價進行檢查,檢查結果作為對造價咨詢企業和造價咨詢專業人員考核的依據。
第五十六條 評標委員會成員有第三十六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應當主動提出回避,已經擔任的應當更換。
第五十七條 政府投資工程建設項目實行工程造價變更備案、工程竣工結算備案制度。
第五十八條 招標投標監督管理部門、工程造價管理機構及工程質量安全監督機構,應當加強投資控制、工程質量和施工安全的監督檢查,督促中標人必須全面履行投標承諾和承包合同,防止產生偷工減料、弄虛作假、降低工程質量標準以及挪用施工安全技術措施費用、降低施工安全防護水平、不按規定辦理工程變更、簽證等現象。
第五十九條 建立重大工程建設項目聯網監控制度。招標投標工程信息實時輸入電子信息數據庫,數據庫中有關信息應定期報工程建設項目審批部門,以便工程建設項目審批部門根據情況進行協調、監督檢查和投資管理。
第六十條 建立資深專家評標評價制度,加強評標專家和評標活動的監督管理。
資深專家評標委員會對評標委員會的評標報告進行抽查和評價,評價結果作為考核評標專家的依據。
資深專家評標委員會對評標結果的投訴進行評審,評審結果作為投訴處理的依據。
第六十一條 建立招標投標不良行為記錄、公示與處理制度,對不良行為記錄達到警示程度的投標人限制其投標資格。
第六十二條 建立由監察、招標投標監督管理部門組成的建設工程招標投標聯席會議制度,定期研究招標投標監督管理中出現的問題。
第六十三條 監察部門依法對參與招標投標活動的行政監察對象實施監察,對有關招標投標執法活動進行監督,并依法查處違紀違法行為。
第七章 附 則
第六十四條 本辦法所稱的政府投資工程建設項目是指利用下列資金投資的工程建設項目:
(一)各級財政預算安排的資金;
(二)納入財政管理的專項資金(基金);
(三)政府融資以及利用國債的資金;
(四)國際金融組織和外國政府的貸款、贈款;
(五)國有企事業單位資金;
(六)其他政府資金。
第六十五條 本辦法自2011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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