書籍、報紙、雜志管理細則
時間:2016-05-19 來源:正大鵬安建設項目管理有限公司 點擊:次
書籍、報紙、雜志管理細則
1、各部門需征訂的報紙、雜志,由辦公室匯總經領導批準后統一訂閱。2、各部門所需用專業書籍、規范、圖集、定額等,由各部門根據工作需要經批準同意后自行購買,購回必須經辦公室驗收(發票、書籍一塊驗收)并統一登記編號。
3、報紙、雜志統一由辦公室負責收發,代收應及時轉交辦公室。
4、各部門負責人應指定專人保管書籍、報紙、雜志,保證正常業務使用。
5、各部門應保證雜志不遺失或破損,年終應匯總裝訂成冊,作為藏書處理,如發生遺失,由保管人照原價加倍賠償。
6、部門間可以互相借閱書籍、報紙、雜志(書籍、雜志的借閱應辦理借閱手續),借閱人應自覺愛護公用書刊、報紙,做到閱后及時歸還。
7、任何人不得將報刊私自帶走,更不準挪為他用。對無故損壞書報的,要嚴肅批評教育,情節嚴重的處以10—250元罰款。
8、由個人領用或部門專人負責保管的書刊,在領用人或保管人調動工作前移交清楚,遺失的書刊按原價的5倍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