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陜西省稅務局關于開展2025年度社會保險費繳費工資申報工作的通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及其配套法規相關要求,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陜西省稅務局 陜西省財政廳 陜西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陜西省醫療保障局 中國人民銀行陜西省分行關于優化調整社會保險費申報繳納流程的公告》(2024年第1號)要求,自2024年4月1日起,用人單位向稅務部門申報、調整繳費工資。為穩妥有序開展我省2025年度社會保險費(以下簡稱“社保費”)繳費工資申報工作,現將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申報時間
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2月25日。
二、申報人員范圍及口徑
(一)申報人員范圍:參加我省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和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等險種的參保職工(含職工基本醫療保險退休職工)。
(二)申報所屬期: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
(三)申報口徑:用人單位以當月在職職工為對象,繳費工資以職工本人2024年度的月平均工資作為申報2025年度社保費繳費工資的依據。2025年新入職人員,以起薪當月工資作為申報2025年度的繳費工資。
職工繳費工資按照《國家統計局關于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國家統計局〔1990〕1號令)、《關于規范社會保險繳費基數有關問題的通知》(勞社險中心函〔2006〕60號)有關規定口徑計算。
三、申報渠道
(一)網上申報:用人單位可使用社保費管理客戶端中的“繳費工資申報”-“年度繳費工資申報”功能,進行相關數據在線錄入、批量下載和導入、修改,完成繳費工資申報工作。
(二)現場辦理:網上申報確有困難的,用人單位需提供職工簽字確認、單位簽章的《陜西省用人單位社保費繳費工資申報申請表》(附件1)、《陜西省用人單位社保費繳費工資申報(調整)誠信承諾書》(附件2)以及電子申報數據(附件3),前往主管稅務機關辦稅服務廳窗口辦理。
四、注意事項
(一)調整繳費工資規定。本通告規定的申報期結束后,已完成職工繳費工資申報的,原則上不再進行調整。確有特殊情況需調整的,由用人單位提供上年度職工工資表、銀行工資流水、個稅繳納記錄以及繳費工資變更申請等佐證資料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調整申請,用人單位承擔調整繳費工資相應責任。
(二)生成繳費基數規定。2024年度全省全口徑社會平均工資出臺前,稅務征繳系統暫依據2023年全省全口徑社會平均工資和用人單位申報的職工繳費工資,生成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繳費基數,其中:職工繳費工資高于22795元的,以22795元作為繳費基數;職工繳費工資低于4559元的,以4559元作為繳費基數;職工繳費工資處于4559元至22795元(均不含本數)之間的,以繳費工資作為繳費基數。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繳費基數依據各統籌區全口徑社會平均工資和用人單位申報的職工繳費工資生成,具體規定由各統籌區自行公布。
2024年度全口徑社會平均工資出臺后,稅務部門依據用人單位已申報的職工繳費工資生成補差退費信息,再由用人單位通過社保費管理客戶端或辦稅服務大廳辦理補差退費,用人單位不再重新申報繳費工資。
五、有關要求
(一)高度重視。繳費工資申報關系到每位參保職工的切身利益,是用人單位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及其配套法規履行繳納社保費和代扣代繳職工社保費的重要依據。各用人單位務必高度重視并按照有關政策及口徑如實申報,組織職工本人簽字確認,對申報信息和數據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承擔相應法律責任。用人單位應將年度繳費工資申報相關資料和憑證妥善保管,存檔備查。
(二)按時申報。用人單位應按照本《通告》的規定時間,按時完成繳費工資申報工作。繳費工資申報是社保費按月申報的前提,用人單位未按期申報繳費工資或繳費工資申報有誤導致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須承擔相關責任,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有關規定繳納滯納金。
特此通告。
國家稅務總局陜西省稅務局
2024年12月20日
相關熱詞搜索:關于開展2025年度社會保險費繳費工資申報工作的通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