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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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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部關于印發《水利工程造價管理規定》的通知

時間:2023-05-29  來源:正大鵬安建設項目管理有限公司    點擊: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水利工程造價管理,規范工程造價行為,推動水利工程建設高質量發展,維護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政府投資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水利工程造價,是指水利工程建設項目從項目建議書到竣工驗收階段發生的全部建設費用。

  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者國家融資的水利工程造價管理活動,應當遵守本規定。

  第三條 水利工程造價管理應當遵循依規編制、合理確定、科學管理、有效控制的原則,確保水利工程質量安全,有利于提高投資效益。

  第四條 水利部負責全國水利工程造價的監督管理。

  水利部所屬流域管理機構(以下簡稱流域管理機構)依照水利部授權,負責所管轄范圍內水利工程造價的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在職責范圍內負責本行政區域水利工程造價的監督管理。

  第五條 水利工程造價管理相關單位應當積極應用信息技術,提高水利工程造價管理水平和效率。

第二章 計價依據

  第六條 水利工程造價計價依據,是指編制各階段水利工程造價文件所依據的編制規定、定額、價格信息以及其他相關計價文件和標準。

  第七條 水利工程造價計價依據應當符合有關政策、技術標準。

  水利工程造價計價依據應當進行動態管理,與經濟社會發展和工程技術水平相適應,確保經濟合理,促進水利工程建設領域科學技術成果的推廣和應用。

  第八條 水利部負責制定水利工程行業造價編制規定。

  省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依據水利工程行業造價編制規定,可以結合實際情況制定水利工程地方造價編制規定,并報水利部備案。

  第九條 水利部負責制定水利工程行業定額。

  流域管理機構和省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可以結合實際組織制定補充定額,并報水利部備案。

  第十條 省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水利工程造價信息管理,推動水利工程造價數據采集、價格信息發布。

  第十一條 計價依據編制工作可以通過購買技術服務等方式,發揮企事業單位、科研機構和社團組織的專業技術支撐作用。

  第十二條 水利工程建設項目法人、勘察設計、施工、監理、造價咨詢等單位應當加強基礎資料收集,配合做好計價依據編制工作。

  第十三條 水利工程施工企業應當逐步建立企業成本數據庫,編制能反映自身技術及管理水平的企業定額,用于企業投標報價和成本管理等。

第三章 造價的確定與控制

  第十四條 水利工程應當按照基本建設程序分階段實施造價管理,注重技術經濟比選,合理確定各階段工程造價,實現全過程造價控制。

  第十五條 水利工程項目建議書階段,應當依據《水利水電工程項目建議書編制規程》、造價編制規定、概算定額、價格信息及其他有關規定編制投資估算。

  第十六條 水利工程可行性研究報告階段,應當依據 《水利水電工程可行性研究報告編制規程》、造價編制規定、概算定額、價格信息及其他有關規定編制投資估算。

  可行性研究報告投資估算按照經批準的項目建議書投資估算控制。

  第十七條 水利工程初步設計階段,應當依據《水利水電工程初步設計報告編制規程》、造價編制規定、概算定額、價格信息及其他有關規定編制設計概算。

  設計概算應當按照經批準的可行性研究報告投資估算控制。初步設計提出的設計概算超過經批準的可行性研究報告投資估算10%的,項目主管部門應當向可行性研究報告審批部門報告,并按審批部門要求重新報送可行性研究報告。

  第十八條 水利工程招標設有最高投標限價或標底的,最高投標限價或標底應當依據相關法規確定。

  招標人不得迫使投標人以低于成本的報價競標。投標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報價競標。

  第十九條 水利工程發包方和承包方應當在合同中明確約定合同價款及支付方式,并合理約定計價的風險內容及其范圍。實行招標投標的水利工程,合同價款等主要條款應當與招標文件和中標人的投標文件的內容一致。

  第二十條 在工程建設實施中,發包方和承包方應當按照合同約定辦理工程價款結算。合同未作約定或約定不明的,承包方和發包方應當依據相關法律、法規、規章、技術標準、計價依據等協商確定結算原則。

  第二十一條 合同工程完工后,發包方和承包方應當根據合同約定的計價和調價方法、確認的工程量、變更及索賠事項處理結果等,進行完工結算。

  第二十二條 設計概算中計列的預備費由項目法人在造價編制規定允許范圍內使用。

  預備費的使用由項目法人申請,報項目主管部門審批。

  第二十三條 水利工程建設投資原則上不得超過經批準或者核定的設計概算。

  由于建設期國家政策調整、價格上漲、地質條件及工程設計發生重大變化等原因確需增加設計概算的,項目法人應當提出調整方案及資金來源,組織編制修改概算,按照規定程序上報原初步設計審批部門批準,或者經原初步設計審批部門審核后報概算核定部門核定。

  第二十四條 鼓勵具備條件的水利工程推行“靜態控制、動態管理”的工程造價管理模式。

  第二十五條 水利工程建設完成后,項目法人應當依據經批準的設計概算和有關規定編制竣工財務決算。

  第二十六條 鼓勵推行水利工程全過程造價咨詢服務,充分發揮咨詢、設計等專業機構和水利造價工程師的作用,實現水利工程造價的合理確定與全過程控制。

第四章 造價管理責任

  第二十七條 項目法人對水利工程造價管理履行以下職責:

  (一)貫徹執行水利工程造價管理的法律、法規、規章、規范性文件、技術標準及計價依據;

  (二)建立造價管理制度,明確水利工程造價人員,加強造價管理,實現投資控制目標;

  (三)按照規定組織編制、報審、審批或報備有關造價文件;

  (四)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門要求報送有關造價數據;

  (五)依據本規定應當履行的其他職責。

  第二十八條 勘察設計單位應當做好設計方案的技術經濟比選,依據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等階段編制規程、設計變更相關規定、計價依據等編制造價文件,并對其編制的造價文件負責。

  第二十九條 施工單位應當按照合同約定,根據工程建設進度,編制工程計量與支付、變更費用、價格調整、完工結算等造價文件,并對其編制的造價文件負責。

  第三十條 監理單位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審核工程計量與支付、變更費用、價格調整、完工結算等造價文件,并對其簽認的造價文件負責。

  第三十一條 采用工程總承包等工程建設組織模式的水利工程,相關單位應當按照合同約定承擔相應造價管理責任。

  第三十二條 造價咨詢單位及其他從事水利工程造價咨詢業務的專業機構應當依據相關法律、法規、技術標準、計價依據、合同文件等開展造價文件的編制、審核等咨詢業務,并對其咨詢成果負責。

  第三十三條 水利工程造價從業人員應當具備相應的專業技術技能,遵紀守法、誠信執業,并對其承擔的造價業務負責。

  水利造價工程師應當按照相關規定注冊、執業并接受繼續教育。水利工程造價文件應當由水利造價工程師按照規定簽字并加蓋執業印章。

第五章 監督檢查

  第三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流域管理機構在管轄范圍內負責對水利工程造價實施監督檢查。

  第三十五條 水利工程造價監督檢查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貫徹執行水利工程造價管理相關的法律、法規、規章、規范性文件、技術標準和計價依據情況;

  (二)造價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執行情況,造價人員明確情況;

  (三)有關造價文件編制、報審、審批或報備情況;

  (四)工程建設資金使用情況;

  (五)水利造價工程師按照相關規定注冊、執業和接受繼續教育情況;

  (六)其他相關事項。

  第三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流域管理機構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時,依法有權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檢查單位或者個人提供相關文件和資料,并作出說明;

  (二)對監督檢查中發現的問題,責令改正。

  第三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流域管理機構可以采取購買技術服務的方式對水利工程造價監督檢查提供技術支撐。

  第三十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水利工程造價活動中的違法、違規行為進行舉報和控告。

  第三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流域管理機構應當加強信用監管,對水利工程造價相關單位和人員實施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

  有關單位和個人在水利工程造價管理中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流域管理機構進行調查處理;涉嫌違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六章 附則

  第四十條 水利工程建設涉及的公路、鐵路、電力、水運、房屋、市政等專業工程建設項目的造價管理,另有相關規定的,從其規定。

  水利工程建設征地補償和移民安置專項的造價管理,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一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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