陜西省財政廳關于印發《政府采購項目 電子化交易規則(試行)》的通知
各設區市、楊凌示范區、韓城市財政局,省級各部門、單位,各政府采購代理機構,各政府采購供應商:
為規范全省政府采購項目電子化采購活動,優化政府采購營商環境,促進政府采購提質增效,根據政府采購法律法規及其他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我廳研究制定了《政府采購項目電子化交易規則(試行)》。現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
執行過程中有關意見和建議,請及時向省財政廳反饋。
陜西省財政廳
2022年9月30日
(此件主動公開)
政府采購項目電子化交易規則(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政府采購項目電子化交易行為,優化政府采購營商環境,促進政府采購提質增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簽名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交易規則。
第二條 陜西省各級政府采購項目電子化交易活動適用本交易規則。
本交易規則所稱電子化交易活動是指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供應商和評審專家(以下簡稱各參與方)依托政府采購電子化交易平臺(以下簡稱電子化交易平臺)以數據電文和電子信息網絡等形式,依法開展的政府采購交易活動。
第三條 政府采購電子化交易活動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的原則,交易過程應當嚴格執行政府采購相關法律法規及制度。
第四條 政府采購活動各參與方應當在參加電子化交易活動前,按規定完成電子化交易平臺上的身份認證,并對政府采購項目電子化交易行為的真實性、合法性、有效性負責。
第五條 省財政廳負責全省政府采購電子化交易平臺的建設工作,監督管理省級政府采購項目電子化交易活動。各市、縣(區)財政部門負責監督管理本級政府采購項目電子化交易活動。
第二章 電子化交易平臺
第六條 電子化交易平臺的建設和運營應當遵循“安全規范、互聯互通、公開透明、高效便捷”的原則,符合相關法律法規、數據規范。
第七條 電子化交易平臺應當具備以下功能:
(一)從采購文件編制到最終簽訂采購合同期間的采購交易各環節、全流程在線完成。
(二)采集、編輯、匯總、分析、傳輸、存儲有關政府采購數據信息和識別身份信息,確保所記錄的信息客觀、完整和可追溯。
(三)實現規則控制、監督預警、數據分析管理。
(四)支持和滿足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依法監督管理要求。
(五)財政部門按照監管要求規定的其他功能。
第八條 電子化交易平臺應當符合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依法監督管理的要求,向監管部門提供有效的監管渠道。
第九條 電子化交易平臺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技術規范,能夠在互聯網環境下安全平穩運行,適配常見操作系統,為電子化采購活動各參與方提供平臺支撐和技術保障。
第十條 電子化交易平臺不得限制或者指定使用特定數字證書,不得以技術、數據接口適配等為由要求購買指定工具軟件等。
第十一條 電子化交易平臺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技術規范,建立健全運行和安全管理規范,加強監控、檢測,采取有效措施,保證電子化交易平臺安全、穩定、可靠運行。
第十二條 電子化交易平臺的建設、使用和運維服務單位不得以任何手段限制或者排斥潛在供應商,不得泄露獲取的個人身份信息及本交易規則規定應當保密的信息。
第三章 交易規則
第一節 采購文件編制和獲取
第十三條 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應當通過電子化交易平臺編制、確認采購文件。
第十四條 采用公告方式邀請供應商的,采購公告應當載明電子化采購的有關要求、電子化交易平臺注冊登錄方式以及采購文件獲取途徑、時間和方式。
第十五條 采用資格預審公告征集、書面推薦或者在省級以上財政部門建立的供應商庫中隨機抽取等方式邀請供應商的,依法確定邀請供應商名單后,向受邀請供應商發出邀請書。邀請書應當載明采購項目實行電子化采購、電子化交易平臺注冊登錄方式以及采購文件獲取途徑、時間和方式。
第十六條 供應商通過電子化交易平臺免費獲取采購文件。供應商應當按照采購公告或者邀請書的規定,登錄電子化交易平臺獲取采購文件,電子化交易平臺應當向供應商反饋已獲取采購文件的證明信息。
第十七條 投標(響應)文件提交截止時間前,除政府采購監督部門依法開展調查外,對已獲取采購文件的供應商信息應當保密。
第二節 投標(響應)文件編制和提交
第十八條 供應商應當按照采購文件規定和電子化交易平臺操作步驟編制、確認、加密投標(響應)文件,并在投標(響應)文件提交截止時間前通過電子化交易平臺進行提交,電子化交易平臺應當向供應商反饋提交成功的證明信息。
第十九條 投標(響應)文件提交截止時間前,成功提交投標(響應)文件的供應商,可以補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標(響應)文件;進行補充、修改的,應當先撤回已提交的投標(響應)文件,補充、修改后重新提交。
除投標(響應)供應商外,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解密投標(響應)文件或者調整修改已提交投標(響應)文件的內容。
第三節 開標、開啟投標(響應)文件
第二十條 投標(響應)文件提交截止時間后,供應商應按照采購文件的規定對其提交的投標(響應)文件進行在線解密,給予供應商在線解密時間不得少于30分鐘。
第二十一條 除因電子化交易平臺故障原因導致投標(響應)文件無法按時解密外,投標(響應)文件未按時解密的,由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作為無效投標(響應)處理。
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在采購文件中就投標(響應)文件開啟、解密以及供應商風險承擔等進行明確。
第二十二條 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應按照采購文件規定的時間通過電子化交易平臺組織開標、開啟投標(響應)文件、公布開標結果。供應商自主決定是否參加在線開標,未參加的,視同認可開標結果。
第四節 評審委員會組建
第二十三條 采取隨機方式在政府采購評審專家庫抽取評審專家的,采購人或代理機構應當在抽取申請中明確電子化評審要求。
第二十四條 評審專家應當按照通知時間提前到達評審地點。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加強現場組織管理,引導評審委員會成員登錄電子化交易平臺。
第二十五條 出現評審專家請假、回避等情況時,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按規定及時補足評審專家。無法及時補足評審專家的,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封存所有供應商投標(響應)文件和相關信息資料,按規定重新組建評審委員會后,解封投標(響應)文件并開展評審活動。
第五節 評審
第二十六條 采用公開招標采購方式的,由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通過電子化交易平臺進行資格審查;采用競爭性談判、詢價、競爭性磋商、單一來源采購的,由采購人或采購人委托的采購代理機構或評審專家通過電子化交易平臺進行資格審查。資格審查完成后,生成資格審查報告。
第二十七條 實行資格預審的,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通過電子化交易平臺進行資格預審,審查完成后,編制生成資格預審報告。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通過電子化交易平臺向參加資格預審供應商發出資格預審結果,未通過資格預審的,應當告知理由。
按照資格預審文件規定,需要從資格預審合格供應商中隨機抽取一定數量供應商參加采購活動的,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應當通過電子化交易平臺隨機抽取確定擬邀請的供應商名單。
通過資格預審的供應商名單和隨機抽取確定邀請的供應商名單應當保密,在發布中標(成交)公告時予以公開。
第二十八條 評審開始時,評審委員會成員登錄電子化交易平臺開展評審工作。評審現場應當具備符合要求的音視頻監控記錄設施條件。
評審中需要供應商對投標(響應)文件作出澄清說明的,評審委員會和供應商應當通過電子化交易平臺交換相關澄清說明文件并進行確認。給予供應商澄清說明的時限原則上不得少于30分鐘,供應商已明確表示澄清、說明完畢的除外。
第二十九條 評審過程中,出現有效投標(響應)供應商數量不符合規定要求或其他違法違規行為的,評審委員會應當按規定通過電子化交易平臺向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說明情況。
第三十條 評審委員會成員復核、確認各自評審意見,匯總形成評審結果,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按規定進行復核,復核中發現存在法律法規規定應當修改評審結果情形的,評審委員會、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應當依法進行處理;復核無誤后,評審委員會按規定編寫并簽署評審報告。
除符合規定情形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改變評審結果。
第六節 中標(成交)供應商確定
第三十一條 采購人應當通過電子化交易平臺在評審報告推薦的中標(成交)候選供應商中按順序確定中標(成交)供應商。也可在采購文件中授權由評審委員會直接確定中標(成交)供應商。
第三十二條 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應當編制發布中標(成交)結果公告,同時通過電子化交易平臺依法向確定的中標(成交)供應商發出中標(成交)通知書。
第三十三條 采購人、中標(成交)供應商按照采購文件要求在線簽訂采購合同,并在規定時間內公告。
第七節 特殊情形處理
第三十四條 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應當中止電子化采購活動,并保留相關證明材料備查:
(一)電子化交易平臺發生故障(包括感染病毒、應用或數據庫出錯等)而無法正常使用的;
(二)因組織場所停電、斷網等原因,導致采購活動無法繼續的;
(三)其他無法保證電子化交易活動公平、公正和安全的情況。
出現前款規定的情形,不影響采購公平、公正的,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可以待上述情形消除后繼續組織采購活動;影響或者可能影響采購公平、公正的,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應當依法廢標或者終止采購活動。
第八節 檔案管理
第三十五條 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對開標和評審過程進行全程錄音錄像并存檔,錄音錄像應當清晰可辨。
第三十六條 電子化交易平臺應當如實記錄并保存電子化采購過程、數據信息來源等信息,妥善保存電子化采購活動中的數據信息,采購活動結束后,形成項目電子檔案。
第三十七條 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及時登錄交易平臺下載項目電子檔案,并按規定進行保存。其他未在電子化交易平臺記錄保存的檔案資料,由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按規定保存。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八條 電子化采購活動各參與方應當自覺接受財政、審計等部門依法實施的監督管理。
履行監管職責的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應當遵守信息保密有關規定,不得違法干預電子化采購活動。
第三十九條 電子化交易平臺采購活動各參與方應當具備參加電子化采購活動所需要的設施設備和業務能力,有效防范非授權操作和信息數據安全風險,確保電子化采購活動的順利開展。電子化采購活動的參與情況,將納入財政部門對相關參與各方的考核、評價范圍。
第四十條 電子化交易平臺參與各方應當按照本交易規則規定履行其初始錄入信息驗證義務,妥善保管數字證書、電子簽名和電子印章,對因初始錄入身份不實、數字證書、電子簽名和電子印章等保管不善產生的后果,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四十一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偽造、篡改或者損毀政府采購項目電子化采購活動信息、數據電文和電子檔案的,依法追究責任。
第四十二條 電子化交易平臺建設或者運維服務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相關財政部門責令依法糾正;拒不糾正的,不得上線運行,已經上線運行的應當停止使用;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一)提供的電子化交易平臺使用功能和安全管理無法滿足本交易規則要求和電子化采購活動需要;
(二)違反規定收取電子化交易平臺使用費;
(三)違反規定要求電子化采購活動各參與方購買指定的數字證書;
(四)其他損害電子化采購活動各參與方合法權益的情形。
第四十三條 電子化采購活動各參與方、電子化交易平臺建設和運維服務單位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政府采購法律法規以及本交易規則規定的,由同級財政部門依法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四十四條 本交易規則自2022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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