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城鄉建設部關于印發《建設工程定額管理辦法》的通知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建設工程定額(以下簡稱定額)管理,合理確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價,更好地為工程建設服務,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各省級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行業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各主管部門)發布的各類定額,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定額是指在正常施工條件下完成規定計量單位的合格建筑安裝工程所消耗的人工、材料、施工機具臺班、工期天數及相關費率等的數量基準。
定額是國有資金投資工程編制投資估算、設計概算和最高投標限價的依據,對其他工程僅供參考。
第四條 定額管理包括定額的體系與計劃、制定與修訂、發布與日常管理。
第五條 定額管理應遵循統一規劃、分工負責、科學編制、動態管理的原則。
第六條 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國統一定額管理工作,指導監督全國各類定額的實施;
行業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業的定額管理工作;
省級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定額管理工作。
定額管理具體工作由各主管部門所屬建設工程造價管理機構負責。
第二章 體系與計劃
第七條 各主管部門應編制和完善相應的定額體系表,并適時調整。
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制定定額體系編制的統一要求。各行業主管部門、省級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按統一要求編制完善本行業和地區的定額體系表,并報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
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各行業主管部門、省級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報送的定額體系表編制發布全國定額體系表。
第八條 各主管部門應根據工程建設發展的需要,按照定額體系相關要求,組織工程造價管理機構編制定額年度工作計劃,明確工作任務、工作重點、主要措施、進度安排、工作經費等。
第三章 制定與修訂
第九條 定額的制定與修訂包括制定、全面修訂、局部修訂、補充。
(一)對新型工程以及建筑產業現代化、綠色建筑、建筑節能等工程建設新要求,應及時制定新定額。
(二)對相關技術規程和技術規范已全面更新且不能滿足工程計價需要的定額,發布實施已滿五年的定額,應全面修訂。
(三)對相關技術規程和技術規范發生局部調整且不能滿足工程計價需要的定額,部分子目已不適應工程計價需要的定額,應及時局部修訂。
(四)對定額發布后工程建設中出現的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設備等情況,應根據工程建設需求及時編制補充定額。
第十條 定額應按統一的規則進行編制,術語、符號、計量單位等嚴格執行國家相關標準和規范,做到格式規范、語言嚴謹、數據準確。
第十一條 定額應合理反映工程建設的實際情況,體現工程建設的社會平均水平,積極引導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設備的應用。
第十二條 各主管部門可通過購買服務等多種方式,充分發揮企業、科研單位、社團組織等社會力量在工程定額編制中的基礎作用,提高定額編制科學性、及時性。鼓勵企業編制企業定額。
第十三條 定額的制定、全面修訂和局部修訂工作均應按準備、編制初稿、征求意見、審查、批準發布五個步驟進行。
(一)準備:建設工程造價管理機構根據定額工作計劃,組織具有一定工程實踐經驗和專業技術水平的人員成立編制組。編制組負責擬定工作大綱,建設工程造價管理機構負責對工作大綱進行審查。工作大綱主要內容應包括:任務依據、編制目的、編制原則、編制依據、主要內容、需要解決的主要問題、編制組人員與分工、進度安排、編制經費來源等。
(二)編制初稿:編制組根據工作大綱開展調查研究工作,深入定額使用單位了解情況、廣泛收集數據,對編制中的重大問題或技術問題,應進行測算驗證或召開專題會議論證,并形成相應報告,在此基礎上經過項目劃分和水平測算后編制完成定額初稿。
(三)征求意見:建設工程造價管理機構組織專家對定額初稿進行初審。編制組根據定額初審意見修改完成定額征求意見稿。征求意見稿由各主管部門或其授權的建設工程造價管理機構公開征求意見。征求意見的期限一般為一個月。征求意見稿包括正文和編制說明。
(四)審查:建設工程造價管理機構組織編制組根據征求意見進行修改后形成定額送審文件。送審文件應包括正文、編制說明、征求意見處理匯總表等。
定額送審文件的審查一般采取審查會議的形式。審查會議應由各主管部門組織召開,參加會議的人員應由有經驗的專家代表、編制組人員等組成,審查會議應形成會議紀要。
(五)批準發布:建設工程造價管理機構組織編制組根據定額送審文件審查意見進行修改后形成報批文件,報送各主管部門批準。報批文件包括正文、編制報告、審查會議紀要、審查意見處理匯總表等。
第十四條 定額制定與修訂工作完成后,編制組應將計算底稿等基礎資料和成果提交建設工程造價管理機構存檔。
第四章 發布與日常管理
第十五條 定額應按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制定的規則統一命名與編號。
第十六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行業的定額發布后應由其主管部門報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七條 建設工程造價管理機構負責定額日常管理,主要任務是:
(一)每年應面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深入市場調查,收集公眾、工程建設各方主體對定額的意見和新要求,并提出處理意見;
(二)組織開展定額的宣傳貫徹;
(三)負責收集整理有關定額解釋和定額實施情況的資料;
(四)組織開展定額實施情況的指導監督;
(五)負責組建定額編制專家庫,加強定額管理隊伍建設。
第五章 經費
第十八條 各主管部門應按照《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公布取消和停止征收100項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的通知》(財綜〔2008〕78號)要求,積極協調同級財政部門在財政預算中保障定額相關經費。
第十九條 定額經費的使用應符合國家、行業或地方財務管理制度,實行專款專用,接受有關部門的監督與檢查。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條 本辦法由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 各省級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行業主管部門可以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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