陜西省財政廳 關于印發《陜西省政府采購代理機構 管理實施辦法》的通知
各市、縣、區財政局,省級各部門、單位,各政府采購代理機構:
為了加強對政府采購代理機構管理,規范政府采購業務代理行為,我廳制定了《陜西省政府采購代理機構管理實施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陜西省財政廳
2018年12月3日
(此件主動公開11-77〔2018〕10)
陜西省財政廳辦公室 2018年12月4日印發
陜西省政府采購代理機構管理實施辦法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對政府采購代理機構的監督管理,規范執業行為,促進代理機構工作質量和服務水平的提高,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和《政府采購代理機構管理暫行辦法》(財庫〔2018〕2號)等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政府采購代理機構(以下簡稱代理機構)是指集中采購機構以外、已在中國政府采購網省級分網成功登記,在陜從事代理政府采購業務的社會中介機構。
第三條 代理機構的名錄登記、從業管理、監督檢查及信用評價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各級財政部門依法對代理機構從事政府采購代理業務進行監督管理,各代理機構應當予以配合。
第五條 各級財政部門應當加強對代理機構的政府采購業務培訓,不斷提高代理機構專業化水平,增強代理機構業務能力。
第二章 名錄登記
第六條 代理機構實行名錄登記管理。省財政廳依托中國政府采購網陜西分網建立政府采購代理機構名錄。名錄信息全國共享并向社會公開。
名錄登記以統一社會信用代碼作為代理機構唯一標識,不具備獨立承擔民事責任能力的分支機構不得從事政府采購代理業務,代理機構已完成名錄登記的,名錄中不再單獨列示其分支機構。
第七條 工商登記注冊地在陜西省的代理機構,登陸中國政府采購網陜西省分網或陜西省政府采購網填報以下信息申請名錄登記,并承諾對信息真實性負責:
(一)代理機構名稱、統一社會信用代碼、辦公場所地址、聯系電話等機構信息。
(二)法定代表人及擁有不少于5名專職人員有效身份證明等個人信息(代理機構有分支機構的,其分支機構專職人員信息應登記在代理機構專職人員名單內)。
專職人員是指與代理機構簽訂勞動合同,由代理機構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的人員,不包括退休、外聘、兼職人員。
(三)內部監督管理制度。
(四)辦公場所和辦公設施情況。
(五)評審場所和錄音錄像等監控設備設施情況。
登記錄入信息完整、無誤并公布的代理機構方可從事政府采購代理業務。登記信息發生變更的,代理機構應當在信息變更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自行更新。
第八條 代理機構登記信息不完整的,省財政廳應當及時告知其完善登記資料;代理機構登記信息完整清晰的,省財政廳應為其開通陜西政府采購代理機構業務系統信息發布、專家抽取等操作權限。
第九條 外省在我省從事政府采購代理業務的代理機構,應在陜西省政府采購網進行在陜業務申請。申請通過后,省財政廳為其開通陜西政府采購代理機構業務系統信息發布、專家抽取等相關操作權限。
第十條 代理機構注銷時,應當向相關采購人移交檔案,并及時向省財政廳辦理名錄注銷以及信息發布、專家抽取等相關操作權限注銷手續。
第十一條 在名錄登記或變更資料過程中,對提供虛假登記信息或信息登記不準確、不完整的代理機構,將列入中國政府采購網代理機構不良行為記錄名單,予以公告。
第三章 從業管理
第十二條 代理機構代理政府采購業務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經營范圍須包括政府采購業務代理業務或者貨物、工程、服務招標代理業務;
(二)應當建立完善的政府采購內部監督管理制度,明確內部崗位職責,并相互分離、相互監督、相互制約;結合采購業務和專業領域特點,做好流程控制;圍繞委托代理、編制采購文件和擬訂合同文本、執行采購程序、代理采購績效等政府采購活動中重點內容和環節加強管理。
(三)擁有不少于5名熟悉政府采購法律法規、具備編制采購文件和組織采購活動等相應能力的專職從業人員;
(四)在陜開展政府采購代理業務的所有代理機構(含外省在我省從事政府采購代理業務的代理機構)應當具備獨立辦公場所和代理政府采購業務所必需的辦公條件、必要的評審場地和錄音錄像等監控設備設施。
第十三條 代理機構應當對專職從業人員加強教育和培訓;對其專業水平、工作實績和職業道德狀況定期進行考核。
專職從業人員應及時參加省財政廳或設區市財政局組織的政府采購業務培訓,并獲取政府采購專職從業人員培訓證書。專職從業人員三年內至少參加過一次上述部門組織的培訓。
第十四條 采購人采購納入部門集中采購項目,應當根據項目特點、代理機構專業領域、投訴檢舉處理情況和綜合信用評價結果等,從名錄中自主擇優選擇代理機構。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干預采購人自行選擇代理機構。
第十五條 代理機構受采購人委托辦理采購事宜,應當與采購人簽訂委托代理協議,明確采購代理范圍、權限、期限、檔案保存和移交、代理費用收取方式及標準、協議解除及終止、違約責任等具體事項,約定雙方權利義務。
第十六條 代理機構應當嚴格按照委托代理協議的約定依法依規開展政府采購代理業務,根據采購預算、采購需求編制采購文件和擬定合同文本,做好信息發布、組織開標、評審等采購工作。相關開標、評審活動應當全程錄音錄像。錄音錄像應當清晰可辨,音像資料作為采購文件一并存檔。
第十七條 代理費用可以由中標、成交供應商支付,也可由采購人支付。由中標、成交供應商支付的,采購人也應結合行業規定、項目特點、市場情形等,要求受托代理機構合理收取代理費用(供應商報價應當包含代理費用)。
代理機構應當在采購文件中明示代理費用收取方式及標準,隨中標、成交結果一并公開本項目收費情況,包括具體收費標準及收費金額等。
第十八條 代理機構對不予退還供應商保證金的情況,應按照采購人所屬預算層級,將保證金上交同級財政部門。
第十九條 代理機構應當建立真實、完整的政府采購檔案制度,妥善保管采購活動資料,不得偽造、變造、隱匿或者銷毀采購文件。采購文件的保存期限為自采購結束之日起至少十五年。
采購文件可以采用電子檔案方式保存。采用電子檔案方式保存采購文件的,相關電子檔案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簽名法》等法律法規的要求。
第二十條 代理機構接受采購人委托后,發現采購人的采購需求存在以不合理條件對供應商實行差別待遇、歧視待遇或者發現采購人有其他違法行為的,應當建議其及時改正。采購人拒不改正的,代理機構應向采購人同級財政部門報告。
全省政府采購公告信息必須在陜西省政府采購網發布。
第二十一條 代理機構應當在其代理業務范圍內依法從事政府采購代理業務,不得出借、出租政府采購代理業務,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名義掛靠在登記名錄中的代理機構進行政府采購代理業務。
第四章 監督檢查及信用評價
第二十二條 各級財政部門以日常監管與專項監督檢查相結合的方式對代理機構進行監督管理。
各級財政部門日常監管,主要包括督促代理機構依法開展采購活動;制止、糾正違法違規行為;受理舉報、投訴,有必要時,可進行調查取證;對有違法違規行為的代理機構依法作出處理處罰等決定。
各級財政部門專項監督檢查工作應當按照“雙隨機、一公開”要求,隨機抽取檢查對象、隨機選派執法檢查人員等方式開展工作。專項監督檢查工作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和監管需要制定專項檢查方案,明確檢查時間、范圍、內容以及程序。對代理機構的專項檢查結果應當在陜西省政府采購網向社會公開。
第二十三條 各級財政部門依法對代理機構監督檢查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代理機構名錄信息的真實性;
(二)委托代理協議的簽訂和執行情況;
(三)采購文件編制與發售、評審組織、信息公告發布、評審專家抽取及評價情況;
(四)保證金收取及退還情況,中標或者成交供應商的通知情況;
(五)受托簽訂政府采購合同、協助采購人組織驗收情況;
(六)答復供應商質疑、配合財政部門處理投訴情況;
(七)檔案管理情況;
(八)其他政府采購從業情況。
第二十四條 市、縣(區)財政部門負責對本轄區政府采購項目中代理機構的違法違規行為依法作出處理處罰,并將處理處罰結果書面報送省財政廳。對代理機構作出的行政處罰,應當在陜西省政府采購網向社會公開。
第二十五條 受到財政部門禁止代理政府采購業務處罰的代理機構,應當及時停止代理業務,已經簽訂委托代理協議的項目,按下列情況分別處理:
(一)尚未開始執行的項目,應當及時終止委托代理協議;
(二)已經開始執行的項目,可以終止的應當及時終止,確因客觀原因無法終止的應當妥善做好善后工作。
第二十六條 各級財政部門負責組織開展代理機構綜合信用評價工作。采購人、供應商和評審專家根據代理機構的從業情況對代理機構的代理活動進行綜合信用評價。綜合信用評價結果應當全國共享。
第二十七條 采購人、評審專家應當在采購活動或評審活動結束后5個工作日內,在政府采購信用評價系統中記錄代理機構的職責履行情況。
供應商可以在采購活動結束后5個工作日內,在政府采購信用評價系統中記錄代理機構的職責履行情況。
代理機構可以在政府采購信用評價系統中查詢本機構的職責履行情況,并就有關情況作出說明。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八條 代理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各級財政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并處罰款; 給他人造成損失的,并應依照有關民事法律規定承擔民事責任;情節嚴重的,一至三年內禁止代理政府采購業務; 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應當采用公開招標方式而擅自采用其他方式采購的;
(二)擅自提高采購標準的;
(三)以不合理的條件對供應商實行差別待遇或者歧視待遇的;
(四)在招標采購過程中與投標人進行協商談判的;
(五)與供應商惡意串通,損害政府采購當事人利益的;
(六)在采購活動中接受賄賂或者獲取其他不正當利益的;
(七)拒絕有關部門依法實施的監督檢查或不如實反映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情況的;
(八)開標前泄露秘密事項的;
(九)未依照政府采購法和其實施條例規定的方式實施采購:
(十)未依法在指定的媒體上發布政府采購項目信息;
(十一)其他違反政府采購規定的情形。
第二十九條 代理機構的工作人員應當遵守職業道德,規范操作,保證采購工作的公開、公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暫停從事與政府采購有關的工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與供應商惡意串通的;
(二)在采購過程中接受賄賂或獲取其他不正當利益的;
(三)在有關部門依法實施的監督檢查中提供虛假情況的;
(四)開標前泄露標底的;
(五)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的其他行為。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2019年1月3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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