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電產品國際招標機構資格管理辦法
機電產品國際招標機構資格管理辦法(商務部令2012年第3號)
《機電產品國際招標機構資格管理辦法》已于2012年3月9日經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2012年第61次部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以公布,自2012年6月1日起施行。原《機電產品國際招標機構資格審定辦法》(商務部令[2005]第6號)同時廢止。
部長:陳德銘
二〇一二年四月八日
機電產品國際招標機構資格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機電產品國際招標市場秩序,加強機電產品國際招標機構資格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務院對有關部門實施招標投標活動行政監督的職責分工,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機電產品國際招標(以下稱國際招標)代理業務的機構的資格管理。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機電產品國際招標機構(以下稱國際招標機構)是指依法取得機電產品國際招標資格(以下稱國際招標資格),從事國際招標代理業務的企業。
第四條商務部負責全國國際招標機構的資格管理工作。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沿海開放城市機電產品進出口管理機構和國務院有關部門機電產品進出口管理機構(以下稱地方、部門機電辦)負責本地區、本部門國際招標機構的資格管理工作。
第二章 資格申請及審定
第五條國際招標機構資格等級分為甲級、乙級和預乙級。
甲級國際招標機構從事國際招標業務不受委托金額限制。
乙級國際招標機構可以從事一次性委托金額在4000萬美元以下的國際招標業務。
預乙級國際招標機構可以從事一次性委托金額在2000萬美元以下的國際招標業務。
國際招標機構不得超越前款規定的標準從事招標代理業務,不得涂改、轉讓、轉借、出租資格證書。
第六條初次申請國際招標資格的企業(以下稱申請人)只能申請預乙級國際招標資格。預乙級國際招標資格實行兩年一次申請。
第七條申請人申請預乙級國際招標資格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依法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登記的企業;
(二)與行政機關和其他國家機關沒有隸屬關系或者其他利益關系;
(三)注冊資本不少于500萬元人民幣;
(四)具有固定的營業場所和開展國際招標業務所需的設施及辦公條件;
(五)具備編制國際招標文件和組織招標評標的相應專業力量:
1、專職招標從業人員不得少于30名,其中具有招標職業資格、中級以上職稱的人員不得少于專職招標從業人員總數的70%;
2、從事機電產品國內公開招標或政府采購機電產品公開招標業務三年以上(不含申請年度);
3、近三年(不含申請年度)機電產品國內公開招標中標金額與政府采購機電產品公開招標中標金額合計達到10億元人民幣;
(六)近三年沒有受到其他招標投標行政監督部門或政府采購主管部門的行政處罰。
第八條申請人申請預乙級國際招標資格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報告;
(二)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復印件);
(三)公司章程及內部管理規章(復印件);
(四)專職招標從業人員名單(附表1)及有關材料(復印件):勞動合同、招標職業資格證書、職稱證書、社會保險繳費憑證;
(五)機電產品國內公開招標或政府采購機電產品公開招標業績一覽表(附表2)、其招標項目分項表(附表3)及下列材料(復印件):
1、國內招標代理合同或協議;
2、公開發布的招標公告(政府采購項目應提供在政府采購網上發布的招標公告);
3、開標記錄;
4、中標通知書;
5、提供政府采購項目業績的還應提供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資格證書。
第九條申請人應當于申報年7月5日前向地方、部門機電辦報送申請材料。地方、部門機電辦應當自申請截止日起5個工作日內作出初步審核決定,并將初步審核意見及初步審核合格的申請材料報送商務部。
第十條商務部自受理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依據本辦法第七條所列之條件作出是否授予申請人國際招標資格的決定。對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的申請人,商務部授予預乙級國際招標資格,并進行公告,同時頒發《國際招標機構資格證書》(以下稱資格證書)。資格證書自頒發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下次資格核驗結果公告之日止。
第十一條申請人在申請國際招標資格時,提供虛假材料的,當次申請無效。
第三章 資格核驗
第十二條商務部及地方、部門機電辦每兩年對國際招標機構進行一次資格核驗。自獲得國際招標資格之日起至資格核驗申請之日止不滿兩年的國際招標機構,可以不參加當次資格核驗。
第十三條國際招標機構應當于資格核驗當年2月底前將資格核驗申請材料報送地方、部門機電辦進行初步審核。地方、部門機電辦應當于資格核驗當年3月底前將初步審核意見和申請材料報送商務部。商務部應當于資格核驗當年4月底前對資格核驗情況進行公告。
第十四條國際招標機構申請資格核驗時,應提交以下材料:
(一)資格核驗申請報告(滿足升級條件的,可在資格核驗申請報告中提出資格升級的申請);
(二)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復印件);
(三)國際招標機構資格證書副本(復印件);
(四)機電產品國際招標業績一覽表(附表4)。
第十五條甲級國際招標機構兩年累計業績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資格核驗予以通過:
(一)國際招標中標金額達到1.6億美元的;
(二)完成國際招標項目包達到150個的;
(三)國際招標中標金額達到所屬地區(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下同)同期一般貿易項下機電產品進口總額15%的。
第十六條乙級國際招標機構兩年累計業績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資格核驗予以通過:
(一)國際招標中標金額達到1億美元的;
(二)完成國際招標項目包達到80個的;
(三)國際招標中標金額達到所屬地區同期一般貿易項下機電產品進口總額10%的。
第十七條預乙級國際招標機構資格兩年累計業績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資格核驗予以通過:
(一)國際招標中標金額達到6000萬美元的;
(二)完成國際招標項目包達到60個的;
(三)國際招標中標金額達到所屬地區同期一般貿易項下機電產品進口總額2%的。
第十八條滿足下列條件的預乙級國際招標機構可以在資格核驗時提出乙級招標機構資格的申請,經商務部審核批準,其等級晉升為乙級,并由商務部換發資格證書。
(一)注冊資本達到800萬元人民幣的;
(二)兩年累計國際招標中標金額達到1億美元或兩年累計完成國際招標項目包達到80個的。
第十九條滿足下列條件的乙級、預乙級國際招標機構可以在資格核驗時提出甲級招標機構資格的申請,經商務部審核批準,其等級晉升為甲級,并由商務部換發資格證書。
(一)注冊資本在10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二)兩年累計國際招標中標金額達到1.6億美元或兩年累計完成國際招標項目包達到150個的。
第二十條國際招標機構參加資格核驗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國際招標資格等級予以降級,由商務部換發資格證書。但因維護國家利益等特殊原因的,可以適當放寬資格等級核驗標準:
(一)甲級國際招標機構不符合本辦法第十五條但符合第十六條的,國際招標資格等級降為乙級;甲級國際招標機構不符合本辦法第十五條、第十六條但符合第十七條的,國際招標資格等級降為預乙級;
(二)乙級國際招標機構不符合本辦法第十六條但符合第十七條的,國際招標資格等級降為預乙級;
(三)因國際招標機構過錯導致變更原評標結果的,甲級國際招標機構兩年累計超過8次的降為乙級;乙級國際招標機構兩年累計超過7次的降為預乙級。
第二十一條國際招標機構資格核驗未達到本辦法第十七條規定的國際招標業績,或者因預乙級國際招標機構過錯導致變更原評標結果兩年累計超過6次的,當次資格核驗不予通過。但因維護國家利益等特殊原因的,可以適當放寬資格等級核驗標準。
第二十二條國際招標機構逾期不參加資格核驗的,其資格證書到期自動失效。
對逾期不參加資格核驗的國際招標機構,商務部將在核驗情況公告中公布。
第二十三條國際招標機構在報送資格核驗材料時提交虛假材料的,當次資格核驗不予通過。
第二十四條國際招標機構上兩年度內受到國際招標行政監督機構行政處罰的,在資格核驗時,視其情節嚴重程度,不予升級、予以降級或不予通過資格核驗。
國際招標機構上兩年度內受到國務院其他招標投標行政監督部門或政府采購主管部門暫停或取消招標代理資格行政處罰的,在資格核驗時予以降級或不予通過資格核驗。
第二十五條未通過資格核驗的國際招標機構,自當次資格核驗結果公告發布之日起不得繼續開展國際招標業務,已經備案的招標項目除外。
未通過資格核驗的國際招標機構,資格證書自動失效,并于資格核驗結果公告發布之日起一個月內交回資格證書。
第四章 國際招標機構變更
第二十六條國際招標機構名稱、注冊地址等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自情形發生之日起30日內持以下材料,經地方、部門機電辦核實后,向商務部申請更換資格證書:
(一)資格證書變更申請;
(二)資格證書正本、副本;
(三)工商營業執照(復印件)等與資格證書變更事項有關的證明材料。
第二十七條國際招標機構發生合并、分立等重大變化導致原機構發生實質性變化的,應當重新申請國際招標資格。
第二十八條國際招標機構發生破產或解散的,自公司登記機關辦理注銷登記后資格證書自動失效。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九條國際招標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警告,并處三萬元以下罰款:
(一)涂改、轉讓、轉借、出租資格證書的;
(二)在申請國際招標資格或報送資格核驗材料時提供虛假材料的。
第三十條國際招標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款,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單位罰款數額5%以上10%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暫停或取消其國際招標資格:
(一)與招標人相互串通虛假招標的;
(二)泄露應當保密的與招標、投標活動有關的情況和資料的;
(三)與投標人串通就投標文件的商務、技術和價格等進行實質性修改的。
第三十一條國際招標監督機構工作人員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或者濫用職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二條本辦法由商務部負責解釋。
第三十三條本辦法自2012年6月1日起施行。《機電產品國際招標機構資格審定辦法》(商務部令[2005]第6號)同時廢止。
附表:1.專職招標從業人員名單(略)
2.機電產品國內公開招標業績一覽表 (略)
3.機電產品國內公開招標項目分項表(略)
4.機電產品國際招標業績一覽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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