陜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監理招標投標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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陜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監理招標投標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監理招標投標活動,維護招標投標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確保工程質量,提高投資效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及《電子招標投標辦法》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各類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監理招標投標活動和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類房屋建筑及其附屬設施和與其配套的線路、管道、設備安裝工程及室內外裝修、拆除、修繕等工程。
本辦法所稱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是指城市道路及橋涵、地鐵和輕軌交通、供水、排水、燃氣、熱力、園林綠化、環衛、污水處理、垃圾處理、地下公共設施及附屬設施的土建、管道、設備安裝等工程。
第三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符合國家和本省規定范圍和規模標準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以下簡稱工程)施工、監理單位的選定,必須進行招標。
第四條 省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省工程施工、監理招標投標活動的監督管理,依法查處工程施工、監理招標投標活動中的違法行為。設區市、縣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市、縣屬單位工程施工、監理招標投標活動的監督管理,依法查處其中的違法行為。
省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監督管理機構具體指導全省工程施工、監理招標投標工作,負責實施中央駐陜及省屬單位工程施工、監理招標投標活動的監督管理。設區市、縣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監督管理機構具體負責實施本行政區域內市、縣屬單位工程施工、監理招標投標活動的監督管理。
第五條 中央駐陜及省屬單位工程施工、監理招標投標活動應當進入省有形市場公開進行,設區市、縣屬單位工程施工、監理招標投標活動可按照自行選擇原則就近進入本市有形市場公開進行。
選定工程項目投資人、工程總承包企業、施工分包企業等的招標投標活動應當進入相應有形市場公開進行。
第六條 工程施工、監理招標投標活動應當逐步推行電子招標投標,以數據電文形式,依托全省統一的電子招標投標系統完成全部或者部分招標投標交易、公共服務和行政監督活動。
第七條 全省建筑業企業信用評價結果應當在工程施工、監理招標投標活動中使用。
第八條 禁止國家工作人員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標投標活動。
第二章 招 標
第九條 工程施工、監理招標由招標人按照項目權屬,在相應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監督管理機構的監督下,自行或者委托具有相應資格的招標代理機構依法組織實施。
第十條 工程施工、監理招標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招標人已經依法成立;
(二)按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需要履行工程(立項、規劃、招標內容等)審批、核準或者備案手續的,已經審批、核準或者備案;
(三)工程建設資金或者資金來源已經落實;
(四)有滿足工程施工、監理招標需要的設計文件及其他技術資料;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一條 工程施工、監理招標分為公開招標和邀請招標。
國有資金投資占控股或者主導地位的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工程,應當公開招標;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相關規定經認定可以邀請招標:
(一)工程項目技術復雜或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地域環境限制,只有少量潛在投標人可供選擇;
(二)涉及國家安全、國家秘密或者搶險救災,適宜招標但不宜公開招標;
(三)采用公開招標方式的費用占工程合同金額的比例過大。
第十二條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相應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可以不進行工程施工或者監理招標:
(一)涉及國家安全、國家秘密、搶險救災或者屬于利用扶貧資金實行以工代賑需要使用農民工等特殊情況,不適宜進行招標;
(二)主要技術采用不可替代的專利或者專有技術;
(三)已通過招標等方式選定的特許經營項目投資人依法能夠自行施工或者監理;
(四)采購人依法能夠自行施工或者監理;
(五)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屬小型工程或者主體加層工程,原中標人仍具備施工或者監理承包能力;
(六)開展項目管理的工程咨詢服務機構具有相應監理資質;
(七)國家和本省規定的其他情形。
招標人為適用前款規定弄虛作假的,屬于規避招標。
第十三條 非國有資金投資項目建設單位自主決定是否進行招標發包,是否進入有形市場開展工程交易活動,并由建設單位對選擇的設計、施工等單位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十四條 直接發包工程,發包人應當將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格條件的承包人。發包人在向選定的承包人發出全省統一格式的直接發包通知書時,應當將工程立項和規劃批準手續、資金到位銀行證明、承包人資質證書等相關材料報送相應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監督管理機構,發現有違反法律、法規規定內容的,發包人應當改正。
第十五條 依法必須進行施工、監理招標的工程,招標人自行組織招標的,應當具備編制招標文件和組織評標的能力:
(一)有專門的招標組織機構;
(二)有與招標工程和復雜程度相適應的工程技術、概預算、財務和工程管理等方面的專業技術力量,即招標人應當具有3名以上本單位相關專業中級以上職稱的工程技術經濟人員,并熟悉和掌握招標投標法律法規。
不具備自行組織招標條件的,招標人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格的招標代理機構代理招標。
第十六條 招標代理機構應當在其資格許可和招標人委托的范圍內開展業務。招標代理機構代理招標業務,應當遵守相關法律法規規定。
第十七條 招標人應當與被委托的招標代理機構簽訂書面委托合同。合同約定的收費應當符合國家規定。招標代理服務費應當由招標人支付。
第十八條 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監督管理機構應當規范招標代理機構的執業行為和信用管理。
第十九條 招標人實施工程招標投標活動,應當在發布資格預審公告、招標公告或者發出投標邀請書的5個工作日前,向相應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監督管理機構報送下列材料:
(一)按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辦理工程審批、核準或者備案手續的各項批準文件;
(二)具備自行組織招標條件的證明材料,包括專業技術人員的名單、職稱證書、執業(職業)資格證書及其工作經歷的證明材料,或者受托招標代理機構的資質證書及委托代理合同;
(三)資格預審公告、招標公告或者投標邀請書;
(四)國家和本省規定的其它材料。
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監督管理機構對報送的材料在3個工作日內審查未提出異議的,招標人或者招標代理機構可以實施招標投標活動。
第二十條 公開招標的工程,招標人應當按照規定在國家和本省指定的媒介、有形市場網站同時發布資格預審公告或者招標公告。在不同媒介發布的同一招標工程的資格預審公告或者招標公告的內容應當一致。
邀請招標的工程,招標人應當向3個以上具備承擔招標工程能力、資信良好的特定法人或者其它組織發出投標邀請書。
第二十一條 資格預審公告、招標公告或者投標邀請書應當載明下列主要內容:
(一)招標人的名稱和地址;
(二)招標工程的內容、規模、實施地點和工期;
(三)工程資金來源及落實情況;
(四)投標人應當具備的專業類別和資質等級條件;
(五)招標工作時間安排;
(六)獲取資格預審文件或者招標文件的方法和費用;
(七)其它相關內容。
資格預審公告、招標公告或者投標邀請書應當真實合法,不得設定與招標工程的具體特點和實際需要不相適應的不合理條件。有違反法律、法規規定內容的,招標人應當改正。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工程招標投標活動中設置注冊登記、投標報名等前置條件限制、排斥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投標。
第二十二條 招標人應當按照資格預審公告、招標公告或者投標邀請書規定的時間、地點發售資格預審文件或者招標文件。資格預審文件或者招標文件的發售期不得少于5日。
發售資格預審文件、招標文件收取的費用應當限于補償印刷、郵寄的成本支出,不得以營利為目的。在電子招標投標系統獲取資格預審文件、招標文件,不得收費。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工程提交資格預審申請文件的時間,自資格預審文件停止發售之日起不得少于5日。
第二十三條 招標人應當根據招標工程的特點和需要編制招標文件。
編制招標文件時,評標辦法的設置應當鼓勵節約能源和保護環境的施工方案;鼓勵質量創優,安全文明施工;鼓勵采用先進技術、先進工藝、先進設備和新型節能材料。
必須招標工程應當采用工程量清單計價,工程量清單應當依據建設工程量清單計價規范及有關規定進行編制,并作為招標文件的組成部分,招標人對其完整性、準確性負責。
第二十四條 招標人對招標工程劃分標段的,應當遵守招標投標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不得利用劃分標段規避監管、影響質量安全和限制、排斥潛在投標人。依法必須招標的工程,應本著責任明確、經濟高效、客觀務實、便于操作的原則科學合理劃分標段。
第二十五條 招標人編制資格預審文件、招標文件應當采用國家標準文本。招標人編制的資格預審文件、招標文件的內容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違反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原則,影響資格預審結果或者潛在投標人投標的,應當在修改資格預審文件或者招標文件后重新招標。
第二十六條 招標人可以根據招標工程本身的特點和需要,要求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提供滿足其資格要求的文件,對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進行資格審查。
第二十七條 資格審查分為資格預審和資格后審。
資格預審是指在投標前對潛在投標人進行的資格審查。
資格后審是指在開標后對投標人進行的資格審查。
第二十八條 資格審查應當主要審查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是否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有獨立訂立合同的權利;
(二)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包括專業、技術資格和能力,資金、設備和其他物質設施狀況,管理能力,經驗、信譽和相應的從業人員;
(三)沒有處于被責令停業,投標資格被取消,財產被接管、凍結,破產狀態;
(四)在最近三年內沒有騙取中標和嚴重違約及重大工程質量問題;
(五)國家和本省規定的其他資格條件。
招標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條件限制、排斥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不得對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實行歧視待遇。
第二十九條 實行資格預審的,應當按照資格預審文件載明的標準和方法進行。國有資金占控股或者主導地位的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工程,招標人應當組建資格審查委員會審查資格預審申請文件。資格審查委員會及其成員應當遵守招標投標法及其實施條例有關評標委員會及其成員的規定。資格審查委員會成員的名單在資格審查結果確定前應當保密。
依法必須公開招標的工程實行資格預審,并且采用經評審的最低投標價法評標的,招標人必須邀請所有合格投標申請人參加投標,不得對投標人的數量進行限制。
依法必須公開招標的工程實行資格預審,并且采用綜合評估法評標的,當合格投標申請人數量過多時,可以采用有限數量制的方法選擇規定數量的合格投標申請人參加投標。其中,工程項目估算價1000萬元以上的,工程施工、監理招標合格投標人應當分別不少于12個和7個;工程項目估算價1000萬元以下的,工程施工、監理招標合格投標人應當分別不少于9個和5個。
資格預審、確定投標人活動應當進入有形市場在相應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監督管理機構的監管下進行。
第三十條 實行資格后審的,招標文件應當設置專門章節,明確合格投標人的條件和資格評審標準、方法。
招標中,除技術特別復雜或者具有特殊專業技術要求的以外,提倡實行資格后審。
第三十一條 招標人在發售招標文件(包括資格預審文件)時,應當向相應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監督管理機構備案,有違反法律、法規規定內容的,招標人應當改正。
第三十二條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工程,自招標文件開始發售之日起至投標人提交投標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20日。
第三十三條 招標人可以對已發出的資格預審文件或者招標文件進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修改的內容可能影響資格預審申請文件或者投標文件編制的,招標人應當在提交資格預審申請文件截止時間至少3日前,或者投標截止時間至少15日前,以書面形式通知所有獲取資格預審文件或者招標文件的潛在投標人;不足3日或者15日的,招標人應當順延提交資格預審申請文件或者投標文件的截止時間。該澄清或者修改的內容為資格預審文件或者招標文件的組成部分,并報送相應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監督管理機構備案。
第三十四條 招標人設有最高投標限價的,應當在招標文件中予以明確或者在投標截止日3日前向所有投標人公布經相應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其委托機構備案的最高投標限價的總價,以及各單位工程的分部分項工程費、措施項目費、其他項目費、規費和稅金。最高投標限價應當依據工程量清單、工程計價有關規定和市場價格信息等編制。招標人不得規定最低投標限價。
第三十五條 招標人可以依法對工程以及與工程有關的貨物、服務全部或者部分實行工程總承包招標。政府投資工程一般應當實行工程總承包招標。
禁止將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工程化整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規避招標,不得將應當由一個承包單位完成的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發包給幾個承包單位。
以暫估價形式包括在總承包范圍內的專業工程和材料、設備屬于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范圍且達到國家和本省規定規模標準的,應當依法組織招標。
第三章 投 標
第三十六條 投標人是響應招標、參與投標競爭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應當具備承擔招標工程的能力和規定的資格條件。
第三十七條 與招標人存在利害關系可能影響招標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組織,不得參加投標。招標人的任何不具獨立法人資格的附屬機構(單位),或者為招標工程的前期準備或者監理工作提供設計、咨詢服務的任何法人及其任何附屬機構(單位),不得參加該工程施工招標的投標。
單位負責人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關系的不同單位,不得參加同一標段招標工程的投標或者未劃分標段的同一招標工程的投標。
違反前兩款規定的,相關投標均無效。
第三十八條 投標人應當按照工程造價管理的有關規定及招標文件的要求自主報價和編制投標文件,對招標文件提出的實質性要求和條件作出響應,并對投標文件的真實性負責。
第三十九條 招標人在招標文件中要求投標人提交投標保證金的,投標保證金不得超過招標工程估算價的2%,但工程施工招標投標保證金最高不得超過80萬元人民幣。投標保證金有效期應當與投標有效期一致。
投標保證金可以以銀行保函或者專業擔保公司的保證擔保為主要形式提交。招標人應當在中標人確定后的5日內,向非中標候選人退還其銀行保函或者保證擔保證明手續;在招標人與中標人簽訂合同后5日內,向中標人和其它中標候選人退還其銀行保函或者保證擔保證明手續。
第四章 開標、評標和定標
第四十條 開標應當在招標文件確定的提交投標文件截止時間的同一時間在有形市場公開進行,并接受相應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監督管理機構的監督。開標會議由招標人或其委托的招標代理機構主持,通知所有投標人參加。
投標人少于3個的,不得開標;招標人應當重新招標。
第四十一條 評標由招標人依法組建的評標委員會負責。評標委員會成員總數應當為5人以上單數,其中技術、經濟等方面的專家不得少于成員總數的三分之二。評標專家一般在開標前24小時內從省建設工程評標專家庫中隨機抽取。技術復雜、專業性強或者國家有特殊要求,采取隨機抽取方式確定的專家難以保證勝任評標工作的工程,招標人可以直接確定評標專家。
評標委員會成員的名單在中標結果確定前應當保密。
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監督管理機構依法對評標委員會成員的確定方式、評標專家的抽取和評標活動進行監督。
第四十二條 開標時,投標文件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標人應當拒收:
(一)逾期送達或者未送達指定地點;
(二)投標文件未按招標文件要求密封。
第四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評標委員會應當否決其投標:
(一)投標文件未經投標單位蓋章和單位負責人簽字;
(二)投標聯合體沒有提交共同投標協議;
(三)投標人不符合國家或者招標文件規定的資格條件;
(四)同一投標人提交兩個以上不同的投標文件或者投標報價,但招標文件要求提交備選投標的除外;
(五)工程施工招標投標報價低于成本或者高于最高投標限價;
(六)投標文件沒有對招標文件的實質性要求和條件作出響應;
(七)投標人有串通投標、弄虛作假、行賄等違法違規行為。
第四十四條 評標委員會可以用書面形式要求投標人對投標文件中含義不明確的內容、明顯文字或者計算錯誤作出必要的澄清或者說明。投標人應當采用書面形式進行澄清說明,其澄清說明不得超出投標文件的范圍或者改變投標文件的實質性內容。
第四十五條 工程施工招標評標應當采用綜合評估法、經評審的最低投標價法或者法律、法規規定允許的其他方法。
工程監理招標評標應當采用綜合評估法或者法律、法規規定允許的其他方法。
第四十六條 評標委員會成員應當按照招標文件確定的評標標準和方法,對投標文件進行評審,并對評標結果簽字確認。
評標委員會完成評標后,應當向招標人提出書面評標報告,推薦1至3名中標候選人,并標明排列順序。評標報告應當報送相應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監督管理機構。
第四十七條 評標報告內容應當包括:
(一)招標情況,包括工程概況、招標范圍和招標的主要過程;
(二)開標情況,包括開標的時間、地點,參加開標會議的單位、人員以及唱標等情況;
(三)評標情況,包括評標委員會組成人員名單,評標的方法、內容和依據,對投標文件的分析及評審意見;
(四)評標結果,包括對投標人的排序、推薦的中標候選人等;
(五)評標過程中評標委員會成員的原始評標資料等附件。
評標報告應當由評標委員會全體成員簽字確認。對評標結果有不同意見的評標委員會成員應當以書面形式說明其不同意見和理由,評標報告應當注明該不同意見。評標委員會成員拒絕在評標報告上簽字又不書面說明其不同意見和理由的,視為同意評標結果。
第四十八條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工程,招標人應當自收到評標報告之日起3日內公示中標候選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
招標人應當接受評標委員會推薦的中標候選人,不得在評標委員會推薦的中標候選人之外確定中標人。
招標人可以授權評標委員會直接確定中標人。
符合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五條規定情形的,從其規定。
第四十九條 中標候選人的經營、財務狀況發生較大變化或者存在違法行為,招標人認為可能影響其履約能力的,應當在發出中標通知書前由原評標委員會按照招標文件規定的標準和方法審查確認。
第五十條 招標人應當在評標結束后15日內確定中標人,但最長不得超過30日。
第五十一條 招標人應當自確定中標人之日起15日內,向相應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監督管理機構提交工程施工或者監理招標投標情況的書面報告。書面報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招標投標基本情況。主要包括招標范圍、招標方式、招標組織形式、資格審查、開評標過程和確定中標人的方式及理由等;
(二)相關資料。主要包括資格預審公告、招標公告或者投標邀請書、資格預審文件、招標文件、資格預審報告、評標報告、中標人的投標文件、招標代理合同等。按本辦法規定已報送的文件資料,不再重復提交。
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監督管理機構自收到書面報告之日起5日內未通知招標人在招標投標活動中有違法行為的,招標人應當在向中標人發出全省統一格式的中標通知書時,向相應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監督管理機構備案。
第五十二條 招標人和中標人應當在投標有效期內并自中標通知書發出之日起30日內,按照招標文件和中標人的投標文件訂立書面合同,中標價即為合同價。招標人和中標人不得再行訂立背離合同實質性內容的其它協議。
招標人要求中標人提供履約擔保的,招標人應當同時向中標人提供工程款支付擔保。履約擔保和工程款支付擔保可以以銀行保函或者專業擔保公司的保證擔保為主要形式提交。
第五十三條 中標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履行義務,不得將中標工程轉包或者違法分包。
第五十四條 招標人(發包人)應當在訂立工程施工和監理招標、施工分包、直接發包等書面合同7日內,將合同報送相應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其委托機構備案。
第五十五條 招標工程連續兩次招標失敗,屬于必須審批、核準的,經原審批、核準部門批準后可以不再進行招標;其他工程,招標人可以自行決定不再進行招標。
第五章 信用管理
第五十六條 省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建立招標人、投標人和招標代理機構及其從業人員、評標專家信用檔案。
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監督管理機構負責工程施工、監理招標投標信用信息和信用評價結果在招標投標活動中的使用。
第五十七條 中標人應當將投標承諾的駐場項目部或者監理機構組成人員信息報送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監督管理機構,并錄入其信用檔案。
項目經理、總監理工程師不得擅自更換。確因重病或者重傷(縣級以上醫院證明)、辭職或者調離中標單位、招標人認為不稱職、被中標單位責令停職或者開除公職等特殊原因不能繼續履行職責需要更換的,按照相關規定,經招標人書面同意后,報相應建設工程監督管理機構備案。
第五十八條 除違反招標投標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為之外,投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監督管理機構查實、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確認,記入其信用檔案:
(一)開標后擅自撤銷投標;
(二)采取不正當手段詆毀、排擠其他投標人和供應商;
(三)隨意變更投標承諾的駐場項目部或者監理機構組成人員;
(四)拒絕有關部門依法監督檢查或者向監督部門提供虛假情況;
(五)其他不良行為。
第六章 附 則
第五十九條 工程施工分包、選定工程項目投資人、工程總承包等的招標投標活動,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六十條 工程施工、監理招標投標活動中發生的異議、投訴事項,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進行處理。
第六十一條 本辦法自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0月31日。原《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招標投標管理辦法》(陜建發〔2009〕15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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